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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起草的人员之一,王风海详细解释了拍卖公司为什么不应该保真。
他说,目前中国艺术品鉴定应当只有三种方式,一种是专家目鉴。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统一的鉴定
标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鉴定机构,加之任何一位鉴定人员都不能保证自己百分之百的准确率,因此专家
目鉴具有一定局限性。
第二种是文献佐证,但是文献本身就有可能存在偏差,比如《石渠宝笈》,当时编撰的时候就有两到
三成的藏品是有争议的。而将这些百年前就有争议的文献判断现有文物真假显然也不科学。
最后一种就是仪器辨伪。通过科学手段,虽然能够辨明墨是哪个年代的,或者纸张产于什么朝代,但
是不可能判别作品出自何人之手。因此在各种客观事实都做不到的情况下,要求拍卖人保真显然是不公平
、不公正。
根据这些情况,《拍卖法》做出了第61条第2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
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他向记者透露,在苏敏罗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案件的
法官及相关人员曾专门听取各方专家的意见,虽然专家的观点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审判的最后结果,但拍卖
公司已经声明不能为拍品保真的,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这已经成为各界人士的共识。
王凤海还认为,表面上看《拍卖法》的该项条款是在为拍卖公司免责,但实际上该条款也在保护委托
人和竞买人的权益。该条款提醒竞买人应该对自己中意的拍品谨慎审视,一定程度避免了竞买人盲目购藏,
也是对竞买人的一种保护。《拍卖法》还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
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该规定让买家有权利近距离接触、观察拍卖标的,并鉴定艺术品的真伪。这些都是
《拍卖法》中体现出的对买家的保护。
王凤海说,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艺术品拍卖不可避免的被一些买家作为投资手段,但只要是投
资就会有风险,因此买家的心态要平和,就想投资股票,赚了你不会和证券公司平分利益,输了也不会想
到要证券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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