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宝2012春季艺术品拍卖会预展时间:5月17-19日预展地点:山西·太原晋宝斋(迎泽大街376号)拍卖时间:古董家具:5月19日下午龙城国际饭店三层国际会议厅中国书画:5月20日上午龙城国际饭店四层国宴厅山西名贤翰墨:5月20日下午龙城国际饭店四层国宴厅拍卖地点:中国·山西·太原龙城国际饭店(并州北路2号)    晋宝2012迎春艺术品拍卖会拍卖时间更改为于2012年1月11日,预展时间更改为2012年1月8日-10日,预展地点不变。拍卖地点变更为:太原市府西街18号煤炭大厦5层多功能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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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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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山西晋宝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的竞买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标的”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佣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标的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标的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已声明瑕疵的拍卖标的不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实地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拍卖人已经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及其他约定的各项费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与本公司协商其他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十八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约定期限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组织再次拍卖。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所作的担保。
 
第二十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二十三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标的,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标的时,一并返还。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二十七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二十八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标的的买卖合同。
 
第二十九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按成交价计算约定比例的佣金。
 
第三十一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在约定期限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移交拍卖标的,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
 
第三十四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十五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六条: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七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山西晋宝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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